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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情盗窃,亦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10-09-25    阅读:3394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9日3时许,刘某为其上大学的哥哥能像其他同学一样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到某民政局办公楼,溜窗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100元。
 
法院判决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刘某出身于农民家庭,初中毕业后开始打工生活,因其父母对其疏于管教,其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犯罪道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律师点评
 
盗窃他人财物,历来为我国法律所严惩。《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是汉高祖刘邦入咸阳时,宣布废秦苛法,临时宣布三条法律,与民共守,其中就有盗窃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虽然,刘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善良的,是为了他的哥哥能与其他大学生一样,能够有一台电脑,但是,这不能成为刘某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的酌情情节,不是犯罪构成与否的要件。犯罪动机和目的卑劣,可酌情从重处罚;犯罪动机和目的一般和出于善意,可酌情从轻处罚。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美好的向往,也都有获得社会公正、公平、平等对待的期待和权利。当我们的理想与现实出现差异时,当我们的利益难以以社会公平的方式实现时,我们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寻找我们的路,去表达我们的诉求。当我们的经济条件与他人存在距离时,我们也只能通过自己的合法努力,不断地去创造财富,缩小或者超越这个距离。绝对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实现自己的愿望,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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