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www.hylss.com
首 页 走进浩元 精英团队 浩元动态 经典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法律热线:029-87613362
  • 1
  • 2
  • 3
  • 4
  • 5
走进浩元   
 
浩元简介
精英团队
浩元荣誉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土门20号开远半岛广场6号楼
电 话:029-87613362
           029-87313556
传 真:029-87613362
邮 箱:haoyuan369@126.com
网 址:www.hylss.com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未还清贷款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更新时间:2010-09-24    阅读:3434
案情简介
王军 2002 年买的房子, 2004 年 8 月 1 日取得房产证,但王军是通过贷款买的房屋,银行贷款还未还清,房屋做了抵押。 2004 年 12 月 21 日,王军与张涛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涛交付了首付款并入住了该房屋。房子卖完不久,房价就涨了将近 20% 。于是,王军起诉到法院,以房子在转让时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以达到收回房子的目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及市场交易的流转,驳回了王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因王军对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你所购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军所购房屋在所有权行使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王军与张涛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现合同已实际履行,张涛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王军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解除抵押,以利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王军应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况且王军已将房屋交付给张涛,张涛也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从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及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王军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真实目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 页  |  走进浩元  |  浩元团队  |  浩元动态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  法律咨询
  友情链接:西安离婚 | 离婚咨询 | 财产分割 | 离婚法律咨询 | 离婚财产分析
版权所有 © 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土门20号开远半岛广场6号楼 电话:029-87613362 87313556 87312816 传真:029-87613362
陕ICP备10201734号 技术支持:方南网络